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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16:0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慈善组织的名称:公安县慈善会(英文名the Charity Association of Gong'an County,缩写CAGC)。
第二条 本慈善组织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举办慈善募捐活动,发动和接受海内外各界热心人士参与慈善募捐,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困境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精神文化素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增强慈善意识,情系弱势群体,关心、支持公安县经济建设;大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多渠道筹措资金物资,推进公安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改善,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公安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湖北省慈善总会、荆州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组织的会址设在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109号民政局办公楼503室。
第六条 本组织的服务范围在公安县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物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公安县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经县民政局批准,为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其他工作。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衷于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贡献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以自身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
(五)向本组织通报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真实资料,接受本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推迟召开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方式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别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事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荣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乡镇慈善工作站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县民政局备案。本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慈善会宗旨的用途时,慈善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财产主要用于:
(一)按照本组织的宗旨用于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
(二)本组织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本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三)符合本组织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组织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组织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组织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组织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组织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组织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组织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在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县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慈善组织和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